如附件,注意事項:
一、請確認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定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是」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表格,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
二、若違反關係人身分揭露規定,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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