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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啤酒工場西側場區短期活化標租案(第2次公告)

台北啤酒工場西側場區短期活化標租案(第2次公告)

***投標廠商請詳閱投標須知、評選須知及租賃契約書***

截止投標時間:115年1月20日上午10時前

投標文件遞送地點: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一段4號 本公司行政處事務管理課

開標時間:115年1月20日上午11時整

開標地點:本公司3樓第二會議室

本案聯絡人:(請購單位)資產營運管理處:吳先生(02-23214567#3126)、(採購單位)行政處:温小姐(02-23214567#1513)

投標廠商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資格:
1.投標廠商應為依公司法完成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票據信用資料為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受理共同投標,最多為3家為限,惟須負連帶責任。
2.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如附表6),履約保證金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本公司對共同投標廠商代表廠商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本案不允許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部份投標廠商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
3.其他限制:
經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1)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經註銷後不在此限。
(2)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經註銷後不在此限。
(3)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經註銷後不在此限。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以下任繳一種: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最新資料代之。(另按經濟部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勿檢附)。
 2.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免稅法人請提出免稅證明書)。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三)投標廠商及其負責人就本標租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或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一併填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如附表5),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聯絡資訊
(請購單位)資產營運管理處:吳先生(02-23214567#3126)、(採購單位)行政處:温小姐(02-23214567#1513)
    相關附件
  • 1.台北啤酒工場西側場區短期活化標租案_投標須知
  • 2.台北啤酒工場西側場區短期活化標租案_評選須知
  • 3.台北啤酒工場西側場區短期活化標租案_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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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6/01/13